签证签发流程
获入学许可的留学生在准备韩国入境材料之后,须到韩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留学签证。签证按进修课程(如正规学位课程、语言进修课程、企业进修等)分不同类型:接受正规学位课程教育的留学生为D-2签证,接受其他留学进程教育(韩语研修,外语研修)的外国学生为D-4签证。韩国政府为节省签证办理时间,非特殊情况下,向所有申请签证的外国人事先发放“返签证许可”。
(1) 什么是签证发行认可书 ?
• 法务部长官在驻外公馆长发行签证前认为有特别需要时,可根据欲入境的外国人或国内邀请人的申请,发行签证发行认可书。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程序
- 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或国内邀请人将签证发行所需资料提交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申请发行签证发行认可书。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或办事处长认为可以发行签证时,向申请人或邀请人通知签证发行认可书或签证发行认可号码。
- 外国人确认签证发行认可书或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后,在签证发行申请书上填写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并提交给驻外公馆长申请签证。
- 未建交国家或特定国家的国民(古巴、叙利亚、科索沃、马其顿)
- 属于文化艺术(D-1)、留学(D-2)、技术研修(D-3)、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派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
(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劳务(E-9)、海员就业(E-10)、访问同居
(F-1)、随同(F-3)、其他(G-1)及访问就业(H-2)资格者。
-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特别需要者。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除外对象
- 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观光就业(H-1) 资格者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通知
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出现无法通知签证发行认可号码的特殊情况时,直接发行签证发行认可书。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程序
- 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或国内邀请人将签证发行所需资料提交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申请发行签证发行认可书。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或办事处长认为可以发行签证时,向申请人或邀请人通知签证发行认可书或签证发行认可号码。
- 外国人确认签证发行认可书或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后,在签证发行申请书上填写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并提交给驻外公馆长申请签证。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且只可以申请一次签证。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对象- 未建交国家或特定国家的国民(古巴、叙利亚、科索沃、马其顿)
- 属于文化艺术(D-1)、留学(D-2)、技术研修(D-3)、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派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
(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劳务(E-9)、海员就业(E-10)、访问同居
(F-1)、随同(F-3)、其他(G-1)及访问就业(H-2)资格者。
-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特别需要者。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除外对象
- 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观光就业(H-1) 资格者
•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通知
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签证发行认可号码。出现无法通知签证发行认可号码的特殊情况时,直接发行签证发行认可书。
※ 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时要准确记载电子邮箱地址。
(2) 留学(D-2)
• 活动范围以及申请对象
: 在专科以上的学校教育·学术研究机关留学或进行研究活动。
- 意在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下设立的专科大学、本科大学、研究生院,或依照特别法规定设立的专科大学以上的学术机关接受正规课程(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和进行特定研究者。
: 在专科以上的学校教育·学术研究机关留学或进行研究活动。
- 意在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下设立的专科大学、本科大学、研究生院,或依照特别法规定设立的专科大学以上的学术机关接受正规课程(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和进行特定研究者。
• 一次滞留期限
最迟2年
最迟2年
• 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国或最终学校所在地管辖公馆申请
申请人居住国或最终学校所在地管辖公馆申请
• 提交材料
共同资料
- 签证发行认可书,签证发行申请书,护照复印件(6 个月以内拍摄的)证件照1张
-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标准入学许可书(大学总校长发行)
- 新属关系证明资料(原则上提交原件和翻译急件。以下21个国家需另外提交可以确认到父母英文姓名的资料)
-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以审查原件为原则。但学位等认证报告书中若盖有大学负责人的原件
对照印时,复印件也可提交。个人申请发行的学历证明资料必须在有效期内,通常认为
自发行日起30 天内有效,可延长期限。
-以下21个国家或留学生重点管理国家的国籍
所有者以及在该国取得学位(学历)者,需要在A,B,C 中选择 一种方式(来自中国的申请人选择C 便可)
• 21 个国家: 加纳, 尼日利亚, 尼泊尔, 缅甸, 孟加拉国, 越南, 蒙古, 斯里兰卡,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克兰, 伊朗, 埃及,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泰国, 巴基斯坦,
秘鲁, 菲律宾
• 留学生重点管理国家: 几内亚,马里,埃塞俄比亚,乌干达,喀麦隆
A. 经过海牙认证 (Apostille) 的学位(学历)等证明资料
B. 经过毕业学校所属国家的韩国领事
或驻韩的该国领事认证的学位等证明资料
C. 中国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颁发的学位等认证
报告书(仅限中国内学历·学位获得者)
※ 无法开具学位等证明资料的职业高中毕业者,
可提交:
ⅰ) 毕业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必须经过省教育厅( 或市教育局) 和驻中公馆的
韩国领事认证】
ⅱ ) 省教育厅( 或市教育局) 颁发的毕业证明书( 必须经过驻中公馆的韩国领事认证)
※ 但是,在韩国国内大学等获得学位(学历) 者,无需认证,可直接提交学位证
-不来自于上述21个国家,
但却有学位证等资料造假嫌疑时,根据出入境· 外国人厅厅长的判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A-C 中的相应资料。
-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 一年期间学费和滞留费用相当的金额
各课程的提交资料
<专门学士·学士·硕士·博士课程>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特定研究课程>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原则上要求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
(存款证明, 研究费支付确认书等)
特定研究课程的证明资料 (总长颁发的研究生确认书等)
<交换学生>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免提交
(但必须提交语言能力证明)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缴纳所属国家学费也可获得认可)
所属大学(本国) 校长颁发的推荐书
证明交换学生身份的资料 ( 邀请大学的公文,大学间签订的学生交流协议书等)
就学1学期以上的证明资料
<本国大学的在学证明等>
国防部邀请的外国军委托教育生
家庭关系证明资料- 免提交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免提交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免提交
国防部颁发的“邀请函”
※ 根据申请者的自身情况,资料可能会有所变动
共同资料
- 签证发行认可书,签证发行申请书,护照复印件(6 个月以内拍摄的)证件照1张
-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标准入学许可书(大学总校长发行)
- 新属关系证明资料(原则上提交原件和翻译急件。以下21个国家需另外提交可以确认到父母英文姓名的资料)
21个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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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缅甸、尼泊尔、伊朗、乌克兰,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加纳、埃及、秘鲁(共21个国家) |
* 在韩国语翻译件中标注英文姓名并提交护照复印件等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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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户口本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菲律宾: Family Census, 印度尼西亚: 家庭关系证明书(KARTU KELUARGA), 孟加拉国: 점머 까꺼즈 또는 점마 싸이드티켓 , 越南 : 户籍本 (So Ho Khau) 或 出生证明书 (Giay khai sinh), 蒙古: 亲族关系证明书, 巴基斯坦: Family Certificate, 斯里兰卡: 빠울러 서티피케이트 ,缅甸: 家庭关系证明书 ( 잉타웅수사옌 ), 尼泊尔: 전마달다 , 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克兰·泰国: 出生证明书 |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以审查原件为原则。但学位等认证报告书中若盖有大学负责人的原件
对照印时,复印件也可提交。个人申请发行的学历证明资料必须在有效期内,通常认为
自发行日起30 天内有效,可延长期限。
-以下21个国家或留学生重点管理国家的国籍
所有者以及在该国取得学位(学历)者,需要在A,B,C 中选择 一种方式(来自中国的申请人选择C 便可)
• 21 个国家: 加纳, 尼日利亚, 尼泊尔, 缅甸, 孟加拉国, 越南, 蒙古, 斯里兰卡,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克兰, 伊朗, 埃及,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泰国, 巴基斯坦,
秘鲁, 菲律宾
• 留学生重点管理国家: 几内亚,马里,埃塞俄比亚,乌干达,喀麦隆
A. 经过海牙认证 (Apostille) 的学位(学历)等证明资料
B. 经过毕业学校所属国家的韩国领事
或驻韩的该国领事认证的学位等证明资料
C. 中国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颁发的学位等认证
报告书(仅限中国内学历·学位获得者)
※ 无法开具学位等证明资料的职业高中毕业者,
可提交:
ⅰ) 毕业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必须经过省教育厅( 或市教育局) 和驻中公馆的
韩国领事认证】
ⅱ ) 省教育厅( 或市教育局) 颁发的毕业证明书( 必须经过驻中公馆的韩国领事认证)
※ 但是,在韩国国内大学等获得学位(学历) 者,无需认证,可直接提交学位证
-不来自于上述21个国家,
但却有学位证等资料造假嫌疑时,根据出入境· 外国人厅厅长的判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A-C 中的相应资料。
-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 一年期间学费和滞留费用相当的金额
各课程的提交资料
<专门学士·学士·硕士·博士课程>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特定研究课程>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原则上要求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
(存款证明, 研究费支付确认书等)
特定研究课程的证明资料 (总长颁发的研究生确认书等)
<交换学生>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免提交
(但必须提交语言能力证明)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缴纳所属国家学费也可获得认可)
所属大学(本国) 校长颁发的推荐书
证明交换学生身份的资料 ( 邀请大学的公文,大学间签订的学生交流协议书等)
就学1学期以上的证明资料
<本国大学的在学证明等>
国防部邀请的外国军委托教育生
家庭关系证明资料- 免提交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免提交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免提交
国防部颁发的“邀请函”
※ 根据申请者的自身情况,资料可能会有所变动
※ 驻外公馆长在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真实性、确认邀请者及确认被邀请者的资格等内容时根据需要可以酌情增减材料。
(3) 一般研修(D-4)
• 活动范围和申请对象
: 在与留学资格相符的教育机关、学术研究机关以外的教育机关或企业团体等机构接受教育、研修或预从事研究活动者。
- 在大学附属语学院进行语言研修者
- 在与留学资格相符的教育机关、学术研究机关以外的教育机关受教育者
- 在国·公立研究机关、研修院等机关进行技术,技能等研修者
- 在外国人投资企业或投资于海外的企业以实习生(实习职员)的身份从事学习、研修或从事研究活动者。
: 在与留学资格相符的教育机关、学术研究机关以外的教育机关或企业团体等机构接受教育、研修或预从事研究活动者。
- 在大学附属语学院进行语言研修者
- 在与留学资格相符的教育机关、学术研究机关以外的教育机关受教育者
- 在国·公立研究机关、研修院等机关进行技术,技能等研修者
- 在外国人投资企业或投资于海外的企业以实习生(实习职员)的身份从事学习、研修或从事研究活动者。
• 1次性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
2 年(语言研修生为6个月)
2 年(语言研修生为6个月)
※ 我们的网站上只介绍了语言研修(韩国语研修:D-4-1)。其他具体的内容请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咨询。
• 提交材料
- 签证发行申请书、护照、护照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复印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标准入学许可书(大学校长发行)
- 在学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以审查原件为原则, 不得已提交复印件时必须提交大学负责人的原件对照认证 -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10,000 美金等额)
- 签证发行申请书、护照、护照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复印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标准入学许可书(大学校长发行)
- 在学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以审查原件为原则, 不得已提交复印件时必须提交大学负责人的原件对照认证 -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10,000 美金等额)
※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如: 存款证明书, 存折,奖学金证明书,存取款证明书等)以审查原件
为原则,不得已提交复印件时必须提交相关负责人的原件对照认证(存款证明自开具日起30天内有效)
※ 计划参加教育国际化能力认证体系划分的
一般大学以下的语言研修的申请者必须提交
留学经费保证书(加入韩国、越南两国法人设立的金融机关指定商品后开具)
※ 如果提交以父母名义开具的存款证明书时,
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1年期间(语言研修为6个月)的财政能力
(学费+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
※ 具体内容请参考HI, KOREA
(https://www.hikorea.go.kr) 或 大韩民国签证门户网站(https://www.visa.go.kr)
※ 出处: 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
为原则,不得已提交复印件时必须提交相关负责人的原件对照认证(存款证明自开具日起30天内有效)
※ 计划参加教育国际化能力认证体系划分的
一般大学以下的语言研修的申请者必须提交
留学经费保证书(加入韩国、越南两国法人设立的金融机关指定商品后开具)
※ 如果提交以父母名义开具的存款证明书时,
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1年期间(语言研修为6个月)的财政能力
(学费+ 滞留费用)证明资料
※ 具体内容请参考HI, KOREA
(https://www.hikorea.go.kr) 或 大韩民国签证门户网站(https://www.visa.go.kr)
※ 出处: 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